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用深刻的教训唤起广大市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022年9月开始,徐某军经营一无证金属工件表面处理加工厂,主要经营金属件除油、电镀加工业务。徐某军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加工厂产生的废水含有铜、锌、镍等超标污染物,未经办理环保审批和处理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排放。
2023年8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徐某军的加工厂进行检查,对工厂各处管道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除油区域外环境的面积水中“pH值”检测结果超限值上限2.4个pH单位;“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超3.5倍;“总磷”检测结果超7.1倍;“铝”检测结果超16.4倍;“铜”检测结果超1.3倍;“锌”检测结果超9.6倍;“镍”检测结果超92.3倍。从镀镍区域排出场所(外环境)的管道废水中“镍”检测结果超216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为响应国家环保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手段以及办理环保审批等。部分小加工厂为节省生产成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厂产生的含有超标污染物的废水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直接从工厂排放出去流入地下水或者丢弃在公共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经营者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再次告诫相关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环保规定处理有害物质,切莫因节省成本造成环境污染而触犯刑法。
2020年9月,被告人万某军承租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镇路某厂房,无证经营五金电镀加工厂。从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万某军在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部分从地面流入屋内的连通外环境的水井,部分直接排放出厂房后面的小巷,渗透入土地。12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现场查处该加工厂,并对废水抽样,经检测,加工厂除锈盆旁地面积水的铜超59.0倍、总铬超6159倍;水井中总铬超135倍、六价铬超75.5倍,严重污染环境。万某军于2022年4月27日投案自首。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标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某军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根本,非法排放废水会造成环境的重大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及身体健康。作为排污企业要做好环境管理,对待任何环境问题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中,涉案被告人无证经营,也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就进行加工生产,导致废水渗入土地,严重污染环境。在加工厂较多的地区,法院高度重视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及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陆续建成电镀槽并投入生产,将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2022年12月,环保部门对该五金店进行检查,并对该车间污水管道积水进行采集送检。经检测,总铬超标1003倍、总镍超标28倍,总铝、总铜等污染物均超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五金门店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事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法经营电镀作坊,实施乱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行政处罚款及生态损害赔偿款,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企业排放污水,应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偷排、乱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受到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近三年来,东莞第三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53件,对6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大部分均为违规偷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追责,法官告诫广大经营者特别是排污需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生产废水的处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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