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公布,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国卫通【2013】11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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